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系**婚纱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号**栋**室,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许至次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查某某饮酒后回到家中休息。2020年6月5日早上5时许,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打车前往本市花山区**路**婚纱店门前停车场,后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准备前往本市雨山区贵都花园小区跟妆,在行驶至雨山区红旗路大润发超市路段撞到路边的防护栏,被不起诉人查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经抽血检验,查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0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