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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绵阳市**开发区**镇**村**小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查某某驾驶其车牌为川******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从蓬溪县赤城镇顺东街出发途经锦阳路往状元街方向行驶。0时45分,至赤城镇玉泉街质监局外时被执勤交警挡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测试,三次结果分别为90mg/100ml、96mg/100ml、95mg/100ml。后执勤交警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两支送检,经鉴定,所送检的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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