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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湾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叶小芳,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2日19时某某,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在惠阳区**路**宾馆附近一个朋友家里一起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大概2两的散装白酒后,于当晚20时许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KB****二轮摩托车从惠阳区**路出发,行驶到承修**路,然后行驶到惠阳区**道,接着行驶到大亚湾区**路路段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查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1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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