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街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查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现代”牌小型轿车至本市**路**家乐福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查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13.97mg/100ml。
本院认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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