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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二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211977********,汉族,高中文化,常州市**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湾**号 (户籍地为常州市天宁区**镇**村**村**号)。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7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于2020年11月21日晚在江阴市**街道**村**号饮酒。当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查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苏D****2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江阴市**街道**村**号出发,途径南闸街道泗河村陈士岸等地,20时19分许行驶至南闸街道泗河村何屯基宝善桥地段停车,因故和他人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报警。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送检的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mg乙醇/100m1血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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