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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海拉尔区****,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单元**号,住海拉尔区****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0时45分,查某某驾驶蒙G*****号绿色东风牌轻型普通客车,沿哈克镇中央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哈克镇村委会门前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查某某血酒含量为102.55mg/100ml。

本院认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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