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0时45分,查某某驾驶蒙G*****号绿色东风牌轻型普通客车,沿哈克镇中央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哈克镇村委会门前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查某某血酒含量为102.55mg/100ml。
本院认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