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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62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男,汉族,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2********,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给靳某某帮忙修房,当日19时许休息期间,查某某独自一人喝了约一两白酒,20时许驾驶“时风”牌三轮车离开驶往**乡**家中,途经武都区角弓镇交警执勤点时执勤交警当场查处,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26mg/100ml,经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9mg/100ml。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持有c4型驾驶证。     

本院认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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