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刑不诉〔2023〕138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231989********,**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3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2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到博乐市幸福家园B区**号楼**单元**室朋友毛某某家做客。期间,被不起诉人查某某趁被害人毛某某不注意之机,将被害人手机微信余额内资金8000元盗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积极退赔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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