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8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8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经郭某某安排,在德阳**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点考场帮助学员于某某、粉色短袖男子做科目一考题。查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查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