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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8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8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经郭某某安排,在德阳**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点考场帮助学员于某某、粉色短袖男子做科目一考题。查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查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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