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住益阳市**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某,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3日,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虚构“鼎通金服”金融贷款平台,假冒鼎通金服工作人员名义,设计虚假广告,在益阳市**学校附近张贴小额贷款业务广告,以低利息无抵押等由头吸引在校学生办理小额贷款。利用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胆子较小的心里,实际采用抽头、高利息、周息、天息、逾期违约金等多种套路骗取借款人签订阴阳合同,非法从中收取高于银行数十倍的利息,并采取电话、短信骚扰、威胁等软暴力方式逼迫借款人还款,非法获利80000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向受害人金某某(湖南城市学院在校学生)以15%-30%不等的周息,非法收取利息共计27645元,现已全部退还给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金某某的谅解;犯罪嫌疑人查某某向受害人李某某(湖南城市学院在校学生)以高于30%的周息,非法收取利息共计700元,现已全部退还给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认为:
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查某某虚构“鼎通金服”金融贷款平台,设计广告卡片,在益阳市城市**附近散发,以低利息、无抵押等由头吸引在校学生办理小额贷款的事实。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以周利息30%并收取“砍头息”出借款项给金某某、李某某,且出借金额最高为3500元。但现有证据中,特别是客观证据的电子数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有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的事实,也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有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的事实。被不起诉人查某某供述了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如期归还本金的情况下,在微信、短信催款中有言语威胁,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为名,实施“套路贷”骗取金某某、李某某的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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