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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诈骗案)_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和现居住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雷锋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2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德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查某某伙同陈某某在网络上以“商城额度套现”为诱饵,骗取他人1部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德化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共同参与预谋、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查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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