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83********,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句容市**镇**大道**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镇**号)。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被行政拘留三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2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应购毒人衡某某要求,陆续两次找刘某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从中牟利,后通过胡某某陆续两次找刘某乙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共同吸食,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查某某与他人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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