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4********721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人,现住九华山风景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驾驶皖RV5***号小型轿车,由青阳县中医院往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西门加油站路段时,与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当日,杨某某经青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柯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
经青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系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
经青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柯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2020年7月22日,柯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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