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新塘塘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8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福兴路自东往西行驶于靠路中绿化隔离带车道,至晋江市**街道**路**路段,因调节音响后查看手机,未发现前方同向行走的李*寅,致车辆左前部在靠路中绿化隔离带车道上碰撞行人李*寅,造成李丙寅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江市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主动报警,并向前来处理事故的民警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5万元。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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