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大院**号**房,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2时1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醉酒后驾驶粤K1****号牌小型普通轿车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柯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量为103.1mg/100mL。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为初犯、偶犯,且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