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 98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XX年9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XX091300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住XX市大路口XX村XX栋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XX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 时30分,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赣D300XX 小型汽车回家,当其行至XX市XX路XX大酒店门口路段时被XX市公安局民警查获。2020年5月7日,经九江市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 62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XX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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