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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5********,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00时25分许,柯某某酒后驾驶茂(临电)名D6****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茂名市站北三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现场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91mg/100ml,随后柯某某被民警带到茂名市中医院提取检验血样。经茂名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柯某某的送检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经广东京茂司法鉴定所鉴定,柯某某驾驶的茂(临电)名D6****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从轻情节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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