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5********,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市**工程技术服务公司苏州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乡**村**湾**号,住浙江省岱山县**岛**号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苏E*****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岱山县高亭镇滨港路566号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后民警带其至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的血样;2.书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等;3.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魏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交警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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