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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大冶市**商行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24分,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饮酒后驾驶鄂B*****小型汽车行驶至大冶市**路段时,因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6mg/100ml。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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