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镇**街道**坝**号。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溧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1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持证驾驶苏A2****小型普通客车沿清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濑江桥处被民警拦下并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柯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3.6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供述;
4.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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