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3〕26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8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村**组**号,住石泉县**镇**小区**号楼。2023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在**镇**村刘某某家吃饭时饮用四瓶500毫升雪花牌啤酒,晚上七点多驾驶号牌为陕G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村返家,途经城关镇草莓市场路段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民警随即带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到石泉县中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血醇浓度为8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血醇浓度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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