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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镇**村**湾**号,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黄石港区花湖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酒后明知董某某(另案处理)已大量饮酒,仍将自己名下且由自己实际控制的鄂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交给董某某,任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董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鄂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对董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交警将其带至黄石市**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132.5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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