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79********,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5****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本区黄山路与黄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08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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