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00时许,柯某某持机动车驾驶证(D)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粤KD****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柯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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