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5132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9********,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12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与朋友在义乌市**大厦边上的义乌市**酒吧玩,期间其喝了4、5杯水果酒,次日1时48分许,其驾驶浙GZ****号小型轿车送朋友回义乌市**区**宾馆,途经义乌市**路**号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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