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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28***轻型厢式货车途经本区**线温州鹿城**路口处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mg/100ml。

上述事实有血液提取照片、全国常住人口详情、驾驶证、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归案经过,检验报告,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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