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大冶市**建筑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和熊某某等人在大冶市**市场一朋友办公室内吃饭并饮酒,14时21分,柯某某驾驶鄂B*****小车行驶至**大道**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户籍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血样抽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视频;5.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