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2********,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蒙自市锦华路与富春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8mg/100ml。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_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