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花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7 月30 日22 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醉酒后驾驶川TS****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雅安市天全县方向往雨城区挺进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货运站十字路口处时,与前方同车道由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川T0****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柯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浓度为118. 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原地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
事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赔偿了被害人336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积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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