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将本案退回阳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6日阳新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阳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9月9日,张某某的出租车搭载**、**、**、**等地社会青年到江西省武宁县一赌场打砸,在返回洋港镇胡桥村时,陈某某(于2009年10月8日因车祸身亡)组织洋港镇下畈村村民柯某某及胡桥村村民等人将鄂B****6、鄂B****6两台面包车玻璃砸破,经阳新县物价局鉴定两车损失为3827元,并将张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要看柯某某是否明知要打架而主动参与,是否用车辆挡路,是否组织了其他人参与(其车上是否有人持凶器冲下来),是否参与打架。关于其是否主观明知、是否故意用车辆堵路还是碰巧撞上、是否组织其他人参与、是否在现场打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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