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5********,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14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与其夫戴某某到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位于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梅园小区的家中商议偿还赌债事宜,双方发生争执,后在该小区广场柯某某和戴某某持棍互殴,戴某某将柯某某头部打伤后逃离现场,李某某阻拦柯某某追戴,柯心生不忿,挥拳将李打倒在地,并将其腰部踢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同年12月15日,柯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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