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7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街道**新村**号**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对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雷州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傍晚6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因修建房子的事宜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发生争吵,双方争吵一会后,被害人王某某便到附近的小卖部卖饮料喝,当其买完饮料返回家的途中,被同案人柯某甲和柯某乙(均已作不起诉处理)持钢管、伸缩棍追打,柯某某也持刀对王某某进行殴打,王某某的妻子叶某某和其父亲王某甲在劝架的过程中也被柯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王某甲和叶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2020年7月2日,在雷州市附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妻子王某乙与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和叶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30万元给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和叶某某,并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提取到的镰刀1把、钢管1支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归案说明、调解书、谅解书、住院病历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吴某某、王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和叶某某的陈述;5.同案人柯某甲、柯某乙及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并获取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且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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