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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甲(曾用名柯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 年1月13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大冶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 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柯某甲与柯某丙、陈某某等人在吴某某位于大冶市**镇**站附近的**土菜馆赌博,至1月11日凌晨1时许因他人举报被**派出所民警驱散,后柯某甲因在吴某某店内赌博输钱,邀约同样在该店赌博输钱的柯某丙、陈某某以吴某某店内提供扑克牌存在问题为由,打算找吴某某索赔。2020年1月11日凌晨,柯某丙借口手机落在吴某某店内要求吴某某来开门,当吴某某到现场后,柯某甲、柯某丙、陈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将吴某某带至**商务宾馆**号房间内,通过威胁、辱骂的方式要求吴某某赔偿柯某甲、柯某丙、陈某某等在赌博期间输掉的赌资共计人民币40000元,吴某某在被逼迫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微信转给柯某甲人民币25000元,并答应在三天内凑齐欠下的人民15000元。事后,柯某甲与柯某丙、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将收到的人民币25000元进行分配,柯某甲一人分得人民币20000元,其中人民币3000元分配给张某乙,人民币2000元分配给张某甲,柯某丙因结婚需要用钱将分配给张某甲的人民币2000元拿走。2020年1月12日晚上20时许,柯某丙通过微信向吴某某索取欠下的人民币15000元,吴某某担心被柯某甲、柯某丙、陈某某等人长期勒索, 遂到**派出所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冶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柯某甲等人在吴某某土菜馆一起参与赌博所输赌资数额不清、吴某某是否提供假扑克牌供柯某甲等人赌博事实不清,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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