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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为给家人治疗疾肝病,向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其自制的肝病药,在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家人服用,身体有好转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该肝病药未经过批准生产情况下,多次向池某某购买并进行销售。2019年2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以每疗程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池某某购买其自制的肝病药,并以每疗程人民币3000元价格卖给郑某某一个疗程,以人民币2000元价格卖给何某某两个疗程,共获利人民币2800元。2019年11月13日,经民警传唤,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其实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肝病药为假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销售少量民间配方药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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