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晋江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在晋江市**街道**路**号**楼杂物间,盗走其婆婆被害人许某某的黄金首饰若干;
2、2019年10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在上述地点,盗走被害人许某某的黄金首饰若干;
3、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在上述地点,盗走被害人许某某的黄金首饰若干;
4、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在上述地点,盗走被害人许某某的黄金首饰若干;
5、2019年10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在上述地点,盗走被害人许某某的黄金首饰若干;
6、2019年11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在上述地点,盗走被害人许某某的黄金首饰若干。
2020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灵源街道大山后社区麒麟路103号抓获被不起诉人柯某某。2020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及收条、工作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偷拿家庭成员的财物,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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