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6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茂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0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是张某某家庭护理工,其于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在打扫张某某房间卫生时,发现房间床边地上有一个信封,信封里面装着数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露出角,柯某某把该信封和钱一起装进自己的口袋带回家中,用一个红色的塑料袋把盗窃来的2000元人民币装好,放在衣柜处。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及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被害人款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刑事和解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柯某某作刑事和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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