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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20〕Z70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镇隆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5日重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8日重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晚,在惠阳区****学校旁边的工地上,使用“剪子”剪断堆放在该工地的高压电缆线,用“戒刀”剥掉电缆线皮,盗窃15斤多的电缆线卖掉。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现场遗留的被不起诉人指纹,以及被不起诉人供述等予以证实。但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有在现场盗窃作案,但被不起诉人盗窃的价值存在疑问,不排除有其他人也在现场盗窃作案的可能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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