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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职务侵占案)(柯陈生)(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59********,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溪县**镇**村委**村村民小组**兼经济合作社**,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7月31日被遂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该案管辖变更,2019年5月24日,被遂溪县监察委立案调查。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柯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由遂溪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广东省遂溪县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柯某某2012年6月开始担任遂溪县**镇**村**村**。2013年7月8日,本村村民吴某某和承包户蔡某某之间发生纠纷事务时,柯某某与其他村干部在处理时,被吴某某插伤眼睛,当日入遂溪县城月卫生院治疗,在同年7月10日转院到湛江422医院继续入院治疗,同年10月30日到湛江附属医院继续治疗。在2014年9月10日,柯某某召开全村村民代表会议,经超过三分之二村民同意后,将其治疗费用共计64665.9元全部由村集体报销。2014年9月3日,柯某某起诉吴某某赔偿,经法院在2015年9月10日一审判决后,吴某某仍然没有支付赔偿款。经遂溪县监委认定,柯某某职务侵占的数额是422医院的治疗费、护理费等用共计62180.0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中柯某某的伤是在履行村中事务的过程中造成的,在吴某某不愿承担其医药费的前提下,柯某某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经过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向村中集体报销了该笔医疗费用。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是“6万元”,而医疗费用62180.09元中,与外伤有关联的费用共计22463.63元(含左氧氟沙星滴眼液2支16.06元)。在排除这些费用后,有多少是用于治疗吴某某造成的眼睛伤及其他外伤,无法查清。柯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退还该笔医疗费用62180.09元给村集体。广东省遂溪县监察委员会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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