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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号。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菲菲,系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6月11日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28日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间,**公司(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及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557500元,税额累计81004.26元,被**公司及柯某某用于抵扣税款,导致国家税款流失81004.26元。案发后,**公司补缴税款。

2018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经天长市公安局通知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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