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一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儋州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5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儋州市**镇**村其家中实施微信招嫖诈骗。柯某某先是在网上购买微信号,并用女性照片作为头像,然后在网上找人进行虚拟定位,将所在位置定位到其他地区。被害人添加柯某某的微信后,柯某某便向被害人发送信息,谎称可以上门提供性服务,被害人信以为真,柯某某遂以支付服务费、保证金等为由,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将钱款转至柯某某提供的微信号。同年10月13日凌晨1时许,柯某某通过该手段骗取被害人阿某某共计人民币6928元(以下币种同)。
2019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之后,其家属代其向公安机关退赃26006元。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初犯情节,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vivo X9s Plus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暂存于儋州市公安局专用账户的26006元,经查,系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陈超君
书 记 员:王有忠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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