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5030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柯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北京方苑文化有限公司内,以投资通州北关大街**号院**区**号楼**层**单元**房产,朝阳区祁东家园**号院**号楼**单元**、**号楼**单元**两套房产为由,通过签订借款的形式对黄某某(174万)和李某某(24万)进行诈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98万元,后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柯某某具有伙同王某某进行诈骗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属于柯某某的涉案款物随另案处理的王某某案扣押款物一并移送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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