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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6********,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乡**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联系电话1897216****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3月,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与受害人覃某某认识,在聊天中柯某自称系荆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帮覃某某的弟弟打官司争取其孩子的抚养权为由,诈骗覃某某合计一万元左右。

2.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通过微信自导自演称自己被他人绑架多次向覃某某索要赎金,诈骗覃某某合计十四万元左右。

3.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柯某自称因上次绑架事件导致自己被降职为江陵县教育局干部,以可以帮覃某某孩子转学为由,诈骗覃某某合计一万元左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家属退还覃某某158286元,并取得覃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柯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更加不能证实涉案的确定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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