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6********,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乡**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联系电话1897216****。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3月,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与受害人覃某某认识,在聊天中柯某某自称系荆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帮覃某某的弟弟打官司争取其孩子的抚养权为由,诈骗覃某某合计一万元左右。
2.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通过微信自导自演称自己被他人绑架,多次向覃某某索要赎金,诈骗覃某某合计十四万元左右。
3.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柯某某自称因上次绑架事件导致自己被降职为江陵县教育局干部,以可以帮覃某某孩子转学为由,诈骗覃某某合计一万元左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家属退还覃某某158286元,并取得覃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柯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更加不能证实涉案的确定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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