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7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因涉嫌诈骗罪,经靖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华,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20日,我院依法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25日,经靖宇县人民法院建议我院对本案撤回起诉。
靖宇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冒充靖宇县**煤矿项目负责人,与被害人梁某某签订了靖宇县**煤矿承包合同协议书,并收取梁某某承包费用160000.00元。后梁某某带领工人到靖宇县**煤矿干活时,发现柯某某并不是**煤矿项目负责人,**煤矿项目部负责人不允许梁某某等人到井下干活,梁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要求返还160000.00元承包费,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返还给梁某某29000.00元人民币后失去联系,被害人梁某某被骗人民币13100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靖宇县公安局认定柯某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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