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三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在明知从广州市、武汉市、杭州市、临沂市等地购买的是假冒圣罗兰(YSL)、迪奥(DIOR)、古驰(GUCCI)、路易威登(LV)、香奈儿(CHANEL)、蔻驰(COACH)、芬迪(FENDI)等注册商标的皮包、皮带、饰品等,仍在其经营的位于青口镇万隆步行街的“柯小姐的店”中加价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516元。
2020年9月16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在位于青口镇万隆步行街的“柯小姐的店”中查获标有圣罗兰(YSL)、迪奥(DIOR)、古驰(GUCCI)、路易威登(LV)、香奈儿(CHANEL)、蔻驰(COACH)、芬迪(FENDI)商标的皮包及饰品。
经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销售假冒圣罗兰(YSL)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币4530元、销售假冒迪奥(DIOR)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币3060元、销售假冒古驰(GUCCI)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币14388元、销售假冒路易威登(LV)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币16887元、销售假冒香奈儿(CHANEL)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币8378元、销售假冒蔻驰(COACH)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币893元、销售假冒芬迪(FENDI)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币893元。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知识产权权利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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