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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住镇雄县**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雄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8月2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森林公安局治安中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于2014年5月被中铁十二局集团成贵铁路项目经理部任命为中铁十二局集团成贵铁路项目经理部11标段**临时取料场(以下简称**采石场)场长,其在任职至案发期间,**采石场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镇**村**组**家**处林地开采砂石,经镇雄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临时采石场鉴定认为:现场位于**镇**村**组,现场原有地貌已经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物已被破坏,已使用的林地总面积48.42亩,其中林改中勾绘的林地为12.7亩,林地类型为防护林;二级公益林地27.8亩,林地类型为防护林地;纯林地7.92亩,林地类型为用材林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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