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850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住该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带着自制电鱼工具,从四川省岳池县**乡**村来到南充市嘉陵区土门乡沙石宝村沙石宝河,使用电打鱼工具在河里捕鱼。晚22时许,柯某某正在非法捕捞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现场扣押自制电打鱼工具和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共计1.76千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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