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巷**号,务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柯某某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设广告发布网站,非法经营时间长达两年,从中牟利二十余万元。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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