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90********,汉族,大学文化,威海**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出生地山东省威海市,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龙金平,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21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办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荆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1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自2020年4月19日至5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作为威海**服务有限公司(已作不起诉)的实际经营者,因经营期间从小煤贩处购买了不含税的煤炭,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公司财务平账,遂请陈某某(另案处理)为威海**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开票。陈某某联系何某某(另案处理)并商定以支付票面金额9%的开票费让何某某为威海**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尔后,陈某某让柯某某支付票面金额13%(约合增值税率15.08%)的开票费450万元,何某某以沙洋县**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威海**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票面金额3650.1137万元,税额503.4640万元。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已将上述发票在当地税务机关全部认证抵扣。陈某某从中获利121.4898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于2019年6月23日主动到荆门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所抵扣的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柯某某的身份情况、威海**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税务机关发票认证查询结果、相关银行账户转账查询、资金回流图、公司财务资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等5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何某某、岳某某等3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已全额退缴税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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