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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六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柯某甲和柯某丁、肖某某、林某甲等人应黄某某邀请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黄某某家喝酒,其间,被不起诉人柯某甲与肖某某、林某甲因喝酒发生纠纷打架,被不起诉人柯某甲随手捡起地上的砖头想打林某甲,结果打中劝架的柯某丁右手掌,造成其右手第5掌骨头骨折,经鉴定柯某丁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柯某甲在福州市长乐区**村**号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漳港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不起诉人柯某甲与被害人柯某丁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

2.被害人柯某丁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柯某甲的供述;

4.证人林某甲、肖某某、柯某乙、黄某某、柯某丙、朱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5.鉴定意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相关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柯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柯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柯某丁的经济损失,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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