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华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晚21时许,西华县**乡**村村民高**与其侄子柳某甲,因为柳某甲建厕所选的位置令高**不满意,双方发生矛盾,柳某甲先将高**推倒,高**倒地后对柳某甲辱骂,柳某甲用脚朝高**腰部踢了两脚,致高**受伤。经鉴定,高**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鉴定,柳某甲系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后柳某乙代表柳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柳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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